沈阳工程遇上无赖开发商 律师起诉索回工程款
- Categories:Our Clients
- Time of issue: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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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沈阳工程遇上无赖开发商 律师起诉索回工程款
2010年12月,A公司与某开发商分别签订《景观喷泉承包合同》和《温泉入户承包合同》,约定结算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款。不久,温泉水再加热入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随后两公司发生纷争而暂停了合作。谈判破裂后,双方于2013年3月初结算工程款为157.3万元。后经A公司多次催促,开发商仍拖欠其中27万元。为此,A公司公司委托盛恒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该开发商。
起诉后,开发商律师向法院辩称:项目没有经过“最终”结算。因A公司承建喷泉没有进行最终的调试验收,故此前的结算仅仅是“小结”。同时,合同中曾约定“未进行调试验收发生的维保费要在工程款中扣除”的条款。因此,A公司还要向开发商支付维保费用。
沈阳工程遇上无赖开发商 律师起诉索回工程款
针对开发商的狡辩,盛恒律师作出的指导意见,对上述“谬论”予以坚决反驳:首先,维保费产生的前提是基于合同的全面履行,但涉案工程的双方均没有依约履行完毕便中途结算,也就不存在维保费的问题。其次,建设工程已基本完毕,成果也已交付开发商。但由于双方中途终止合同履行并进行了结算。因此,也就不存在“工程没有最终结算”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案虽然不属于工程竣工结算,但基于根据双方在合同里约定的结算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款这一条款,A公司完全有理由主张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在结算完毕后两个月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支付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额外利息3.4万元。
沈阳工程遇上无赖开发商 律师起诉索回工程款
温馨提示:结合盛恒律师的指导意见,先后在一审和二审法庭上与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展开了争锋相对,寸土不让的庭审博弈,并最终说服了一审和二审法官排除干扰,全面支持和采纳了盛恒律师事务所的合理主张。最终,本案以A公司一审大获全胜,并在开发商上诉后再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胜诉判决而告终。
沈阳工程遇上无赖开发商 律师起诉索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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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A公司与某开发商分别签订《景观喷泉承包合同》和《温泉入户承包合同》,约定结算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款。不久,温泉水再加热入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随后两公司发生纷争而暂停了合作。谈判破裂后,双方于2013年3月初结算工程款为157.3万元。后经A公司多次催促,开发商仍拖欠其中27万元。为此,A公司公司委托盛恒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该开发商。
起诉后,开发商律师向法院辩称:项目没有经过“最终”结算。因A公司承建喷泉没有进行最终的调试验收,故此前的结算仅仅是“小结”。同时,合同中曾约定“未进行调试验收发生的维保费要在工程款中扣除”的条款。因此,A公司还要向开发商支付维保费用。
沈阳工程遇上无赖开发商 律师起诉索回工程款
针对开发商的狡辩,盛恒律师作出的指导意见,对上述“谬论”予以坚决反驳:首先,维保费产生的前提是基于合同的全面履行,但涉案工程的双方均没有依约履行完毕便中途结算,也就不存在维保费的问题。其次,建设工程已基本完毕,成果也已交付开发商。但由于双方中途终止合同履行并进行了结算。因此,也就不存在“工程没有最终结算”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案虽然不属于工程竣工结算,但基于根据双方在合同里约定的结算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款这一条款,A公司完全有理由主张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在结算完毕后两个月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支付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额外利息3.4万元。
沈阳工程遇上无赖开发商 律师起诉索回工程款
温馨提示:结合盛恒律师的指导意见,先后在一审和二审法庭上与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展开了争锋相对,寸土不让的庭审博弈,并最终说服了一审和二审法官排除干扰,全面支持和采纳了盛恒律师事务所的合理主张。最终,本案以A公司一审大获全胜,并在开发商上诉后再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胜诉判决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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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A公司与某开发商分别签订《景观喷泉承包合同》和《温泉入户承包合同》,约定结算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款。不久,温泉水再加热入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随后两公司发生纷争而暂停了合作。谈判破裂后,双方于2013年3月初结算工程款为157.3万元。后经A公司多次催促,开发商仍拖欠其中27万元。为此,A公司公司委托盛恒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该开发商。
起诉后,开发商律师向法院辩称:项目没有经过“最终”结算。因A公司承建喷泉没有进行最终的调试验收,故此前的结算仅仅是“小结”。同时,合同中曾约定“未进行调试验收发生的维保费要在工程款中扣除”的条款。因此,A公司还要向开发商支付维保费用。
针对开发商的狡辩,盛恒律师作出的指导意见,对上述“谬论”予以坚决反驳:首先,维保费产生的前提是基于合同的全面履行,但涉案工程的双方均没有依约履行完毕便中途结算,也就不存在维保费的问题。其次,建设工程已基本完毕,成果也已交付开发商。但由于双方中途终止合同履行并进行了结算。因此,也就不存在“工程没有最终结算”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案虽然不属于工程竣工结算,但基于根据双方在合同里约定的结算后两个月内支付工程款这一条款,A公司完全有理由主张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在结算完毕后两个月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支付因逾期付款而产生的额外利息3.4万元。
温馨提示:结合盛恒律师的指导意见,先后在一审和二审法庭上与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展开了争锋相对,寸土不让的庭审博弈,并最终说服了一审和二审法官排除干扰,全面支持和采纳了盛恒律师事务所的合理主张。最终,本案以A公司一审大获全胜,并在开发商上诉后再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胜诉判决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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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heng's lawyers gave themed lecture of "Civil Code" to residents in Guanghui Sub-district.
Shengheng puts great emphasis on the expansion of legal service network in China: Shengheng (Xi'an) Law Firm is officially ope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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