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法定继承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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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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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沈阳法定继承权可以转让吗?
【盛恒案情简介】
刘某与程某系再婚,高某是程某与前夫之子,刘某与程某再婚时,高某已经成年。刘某有两兄弟,分别为刘甲、刘乙。2012年,程某因病去世。2013年,刘某患病住院,由刘甲、刘乙照顾。2013年3月2日,刘某病床上立下口头遗嘱(有见证人和视频资料):由刘乙继承刘某全部债权债务和遗产。2013年3月8日,刘某去世。刘某名下有住房一套,是婚前个人财产,刘某之前没有妻儿,父母均已去世,仅有兄弟刘甲、刘乙。
刘甲于同年4月23日书面申明:现刘某死亡,我作为刘某贵唯一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刘某的财产权利。对住房放弃继承,由程某的儿子高某继承。
沈阳法定继承权可以转让吗?
【盛恒律师说法】
法定继承权是由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自然人基于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那么继承权是否可以在继承人之间转让或者转让给非继承人呢?这种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以本案为例:
首先,刘某去世前,曾立有口头遗嘱,且有见证人及视频,符合形式上的规定,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刘某在遗嘱中表示:由刘乙继承刘某全部债权债务和遗产。在刘某去世后,刘乙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故刘乙的放弃继承应认定为有效。
第二,刘乙同意由高某一人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因为继承权和身份紧密相关,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既不能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更不能转让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转让的只能是继承完成后由继承所取得的遗产的所有权。
沈阳法定继承权可以转让吗?
第三,刘乙放弃对房屋的继承后,该房屋作为刘某的遗产,由遗嘱继承转化为法定继承,因为刘某父母已亡,没有妻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即刘某的兄弟姐妹成为法定继承人。由于刘某与程某再婚时,高某已经成年,所以刘某与高某并未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高某并非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刘乙放弃集成后,房产应当由刘某的兄弟刘甲继承。
沈阳法定继承权可以转让吗?
那么,在本案中,如何实现房产由高某一人所有的目的呢?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合法的做法是刘乙不放弃继承,在遗嘱继承完成后,将自己继承的房屋部分再转让或赠与高某。
所以,继承权是只能放弃,不能转让的,既不能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更不能转让给继承人以外的人。
沈阳法定继承权可以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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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程某系再婚,高某是程某与前夫之子,刘某与程某再婚时,高某已经成年。刘某有两兄弟,分别为刘甲、刘乙。2012年,程某因病去世。2013年,刘某患病住院,由刘甲、刘乙照顾。2013年3月2日,刘某病床上立下口头遗嘱(有见证人和视频资料):由刘乙继承刘某全部债权债务和遗产。2013年3月8日,刘某去世。刘某名下有住房一套,是婚前个人财产,刘某之前没有妻儿,父母均已去世,仅有兄弟刘甲、刘乙。
刘甲于同年4月23日书面申明:现刘某死亡,我作为刘某贵唯一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刘某的财产权利。对住房放弃继承,由程某的儿子高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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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权是由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自然人基于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那么继承权是否可以在继承人之间转让或者转让给非继承人呢?这种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以本案为例:
首先,刘某去世前,曾立有口头遗嘱,且有见证人及视频,符合形式上的规定,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刘某在遗嘱中表示:由刘乙继承刘某全部债权债务和遗产。在刘某去世后,刘乙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故刘乙的放弃继承应认定为有效。
第二,刘乙同意由高某一人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因为继承权和身份紧密相关,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既不能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更不能转让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转让的只能是继承完成后由继承所取得的遗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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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刘乙放弃对房屋的继承后,该房屋作为刘某的遗产,由遗嘱继承转化为法定继承,因为刘某父母已亡,没有妻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即刘某的兄弟姐妹成为法定继承人。由于刘某与程某再婚时,高某已经成年,所以刘某与高某并未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高某并非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刘乙放弃集成后,房产应当由刘某的兄弟刘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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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本案中,如何实现房产由高某一人所有的目的呢?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合法的做法是刘乙不放弃继承,在遗嘱继承完成后,将自己继承的房屋部分再转让或赠与高某。
所以,继承权是只能放弃,不能转让的,既不能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更不能转让给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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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程某系再婚,高某是程某与前夫之子,刘某与程某再婚时,高某已经成年。刘某有两兄弟,分别为刘甲、刘乙。2012年,程某因病去世。2013年,刘某患病住院,由刘甲、刘乙照顾。2013年3月2日,刘某病床上立下口头遗嘱(有见证人和视频资料):由刘乙继承刘某全部债权债务和遗产。2013年3月8日,刘某去世。刘某名下有住房一套,是婚前个人财产,刘某之前没有妻儿,父母均已去世,仅有兄弟刘甲、刘乙。
刘甲于同年4月23日书面申明:现刘某死亡,我作为刘某贵唯一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刘某的财产权利。对住房放弃继承,由程某的儿子高某继承。
【盛恒律师说法】
法定继承权是由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自然人基于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那么继承权是否可以在继承人之间转让或者转让给非继承人呢?这种转让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以本案为例:
首先,刘某去世前,曾立有口头遗嘱,且有见证人及视频,符合形式上的规定,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刘某在遗嘱中表示:由刘乙继承刘某全部债权债务和遗产。在刘某去世后,刘乙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故刘乙的放弃继承应认定为有效。
第二,刘乙同意由高某一人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因为继承权和身份紧密相关,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既不能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更不能转让给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转让的只能是继承完成后由继承所取得的遗产的所有权。
第三,刘乙放弃对房屋的继承后,该房屋作为刘某的遗产,由遗嘱继承转化为法定继承,因为刘某父母已亡,没有妻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即刘某的兄弟姐妹成为法定继承人。由于刘某与程某再婚时,高某已经成年,所以刘某与高某并未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高某并非法定继承人。也就是说,刘乙放弃集成后,房产应当由刘某的兄弟刘甲继承。
那么,在本案中,如何实现房产由高某一人所有的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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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heng's lawyers gave themed lecture of "Civil Code" to residents in Guanghui Sub-district.
Shengheng puts great emphasis on the expansion of legal service network in China: Shengheng (Xi'an) Law Firm is officially ope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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