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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沈阳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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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me of issue: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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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沈阳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像此类因发包人资金断裂导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相当普遍。近年来,在建筑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该类纠纷案件数量还在不断增多。在发包人明显面临严重债务危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确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对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利益、维护农民工群体权益至关重要。盛恒律所结合本次办案的经历,就发包人资金困难且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简要探析。

 

【合同纠纷】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自2003年开始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规划调整以及发包人资金困难等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多次停工复工又停工,在长达十六年的施工期间,承包人投入了高达几千万的资金长期物化在工程上,而发包人因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巨大损失。近日,盛恒律所团队律师代理的一起承包人诉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停工损失,并确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沈阳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案情回顾】

2003年,A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项目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B公司于2003年12月20日至2004年3月30日施工并完成了现场临设、桩基础及基础垫层工程,工程于2004年3月31日停工。2014年该项目被批准重新建设,A公司与B公司于同年4月26日签署备忘录,确认B公司停工损失200万元,A公司尚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及赔偿款,项目工程款按审计报告结算。2014年5月15日,工程款经第三方审计确定为1700000余元。

2014年9月3日,通过招投标程序,A公司将上述项目工程再次发包给B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备案。B公司承包范围包括桩基、基坑支护、土建、水电安装、消防、通风空调、幕墙、电梯施工,总价150000000余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进场施工,但因A公司擅自将支护等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及A公司缺乏资金导致工程停工。
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2016年,A公司引入项目合作开发单位C公司,三方于2016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复工,A公司支付2014年至2016年复工前的停工损失300万元,C公司代A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B公司复工并完成地下负二层的结构施工,因A、C公司未按约付款再次停工,至今未复工。

2017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A公司补偿B公司阶段性停工损失200万元。案涉项目施工期间,A公司、C公司共支付了275万元工程款。

2018年8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等,C公司在约定范围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庭审细节】

庭审期间,A公司抗辩主张工程造价、停工损失及补偿等数额应以司法鉴定为依据确定,优先受偿权由法院审查确定。

代理过程中,盛恒律所团队律师就案涉项目工程的结算事宜促成了A公司与B公司达成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案涉工程自2004年停工至今的停工损失计算标准,同时就2014年后施工的项目基础及地下二层的工程款数额,经双方确认为2110万元。2019年7月19日,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结算协议,确认B公司已完工程款总额为22000000余元,同时确认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B公司享有对的优先受偿权,且行使权力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故对B公司的相应主张均予以支持!

 

沈阳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中,因发包人资金短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长期停工,致双方解除合同,应承担向B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利息及停工损失的义务。诉讼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结算协议,确定了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具体金额,并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金额确定,且施工合同已实际解除。本案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开始计算。

沈阳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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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像此类因发包人资金断裂导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相当普遍。近年来,在建筑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该类纠纷案件数量还在不断增多。在发包人明显面临严重债务危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确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对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利益、维护农民工群体权益至关重要。盛恒律所结合本次办案的经历,就发包人资金困难且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简要探析。

 

【合同纠纷】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自2003年开始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规划调整以及发包人资金困难等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多次停工复工又停工,在长达十六年的施工期间,承包人投入了高达几千万的资金长期物化在工程上,而发包人因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巨大损失。近日,盛恒律所团队律师代理的一起承包人诉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停工损失,并确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沈阳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案情回顾】

2003年,A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项目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B公司于2003年12月20日至2004年3月30日施工并完成了现场临设、桩基础及基础垫层工程,工程于2004年3月31日停工。2014年该项目被批准重新建设,A公司与B公司于同年4月26日签署备忘录,确认B公司停工损失200万元,A公司尚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及赔偿款,项目工程款按审计报告结算。2014年5月15日,工程款经第三方审计确定为1700000余元。

2014年9月3日,通过招投标程序,A公司将上述项目工程再次发包给B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备案。B公司承包范围包括桩基、基坑支护、土建、水电安装、消防、通风空调、幕墙、电梯施工,总价150000000余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进场施工,但因A公司擅自将支护等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及A公司缺乏资金导致工程停工。
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2016年,A公司引入项目合作开发单位C公司,三方于2016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复工,A公司支付2014年至2016年复工前的停工损失300万元,C公司代A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B公司复工并完成地下负二层的结构施工,因A、C公司未按约付款再次停工,至今未复工。

2017年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A公司补偿B公司阶段性停工损失200万元。案涉项目施工期间,A公司、C公司共支付了275万元工程款。

2018年8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等,C公司在约定范围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庭审细节】

庭审期间,A公司抗辩主张工程造价、停工损失及补偿等数额应以司法鉴定为依据确定,优先受偿权由法院审查确定。

代理过程中,盛恒律所团队律师就案涉项目工程的结算事宜促成了A公司与B公司达成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案涉工程自2004年停工至今的停工损失计算标准,同时就2014年后施工的项目基础及地下二层的工程款数额,经双方确认为2110万元。2019年7月19日,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结算协议,确认B公司已完工程款总额为22000000余元,同时确认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B公司享有对的优先受偿权,且行使权力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故对B公司的相应主张均予以支持!

 

沈阳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中,因发包人资金短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长期停工,致双方解除合同,应承担向B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利息及停工损失的义务。诉讼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结算协议,确定了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具体金额,并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金额确定,且施工合同已实际解除。本案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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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像此类因发包人资金断裂导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相当普遍。近年来,在建筑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该类纠纷案件数量还在不断增多。在发包人明显面临严重债务危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确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对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利益、维护农民工群体权益至关重要。盛恒律所结合本次办案的经历,就发包人资金困难且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承包人如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简要探析。

 

【合同纠纷】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人自2003年开始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规划调整以及发包人资金困难等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多次停工复工又停工,在长达十六年的施工期间,承包人投入了高达几千万的资金长期物化在工程上,而发包人因资金短缺无力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给承包人造成巨大损失。近日,盛恒律所团队律师代理的一起承包人诉发包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请要求解除合同,发包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停工损失,并确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沈阳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案情回顾】

2003年,A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项目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B公司于20031220日至2004330日施工并完成了现场临设、桩基础及基础垫层工程,工程于2004331日停工。2014年该项目被批准重新建设,A公司与B公司于同年426日签署备忘录,确认B公司停工损失200万元,A公司尚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及赔偿款,项目工程款按审计报告结算。2014515日,工程款经第三方审计确定为1700000元。

201493日,通过招投标程序,A公司将上述项目工程再次发包给B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完成备案。B公司承包范围包括桩基、基坑支护、土建、水电安装、消防、通风空调、幕墙、电梯施工,总价150000000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进场施工,但因A公司擅自将支护等工程发包给案外人施工及A公司缺乏资金导致工程停工。
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2016年,A公司引入项目合作开发单位C公司,三方于20167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复工,A公司支付2014年至2016年复工前的停工损失300万元,C公司代A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B公司复工并完成地下负二层的结构施工,因AC公司未按约付款再次停工,至今未复工。

2017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A公司补偿B公司阶段性停工损失200万元。案涉项目施工期间,A公司、C公司共支付了275万元工程款。

20188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赔偿停工损失等,C公司在约定范围内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庭审细节】

庭审期间,A公司抗辩主张工程造价、停工损失及补偿等数额应以司法鉴定为依据确定,优先受偿权由法院审查确定。

代理过程中,盛恒律所团队律师就案涉项目工程的结算事宜促成了A公司与B公司达成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了案涉工程自2004年停工至今的停工损失计算标准,同时就2014年后施工的项目基础及地下二层的工程款数额,经双方确认为2110万元。2019719日,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的结算协议,确认B公司已完工程款总额为22000000元,同时确认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B公司享有对的优先受偿权,且行使权力的时间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故对B公司的相应主张均予以支持!

 

沈阳因发包人原因合同解除,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确定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中,因发包人资金短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长期停工,致双方解除合同,应承担向B公司支付已完工部分工程款、利息及停工损失的义务。诉讼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结算协议,确定了案涉工程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具体金额,并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B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金额确定,且施工合同已实际解除。本案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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