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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盛恒代理工程款纠纷案件,成功追回千余万元超付款

沈阳盛恒代理工程款纠纷案件,成功追回千余万元超付款

  • Categories:Our Clients
  • Time of issue: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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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沈阳盛恒代理工程款纠纷案件,成功追回千余万元超付款

 

【案情回顾】


2013年,发包人C县卫生局将某医院病房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A建设集团施工,发包人C卫生局与A公司于2013年7月签订了针对某医院医技病房楼综合楼BT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价为5.2亿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工期为710天。

2014年1月28日,A公司与B建筑安装公司签订《某病房楼的劳务及分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分包给B公司施工,工程工期及工程进度款支付均参照A公司和C卫生局之间的合同约定,分包款及大宗材料等各款项支付由B公司制定通知书经A公司确认后支付,发票由A公司开具,相关税费由B公司承担,A公司按照最终与C卫生局的决算价向B公司收取管理费,同时A公司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等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沈阳盛恒代理工程款纠纷案件,成功追回千余万元超付款
2014年12月份,A公司与B公司又签署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分包合同价款暂定为2.53亿元,以最终审计结算价为准,对A公司超付款项,B公司需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管理费为审计结算总价的2%,工程最终结算B公司应得的工程总价款=审计结算总价-管理费-工程融资款总数-融资款贷款利息-A公司代付的材料款及其他应当由B公司的付款-分摊的再担保费用。但该份合同及补充条款最后仅有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未加盖公章。

B公司于2013年7月即已经进场施工,2014年年底因为B公司严重拖欠材料商及民工工资,春节前出现大量民工闹事、围堵政府等情形,2015年3月份,B公司正式退场,将现场遗留的物资2600余项交接给A公司,由A公司自行接手完成后续的施工。

2015年年底,经过A公司初步统计,A公司为B公司垫付大量的材料款及班组劳务费等5800余万元,另外还有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工资、社保费用达350万元,开票税金5000000余元,融资担保费5000000余元及咨询服务费300000元,加上已经向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亿余元,A公司实际已经向B公司超付款项达4700余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B公司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现场遗留物资款项等3000余万元。


沈阳盛恒代理工程款纠纷案件,成功追回千余万元超付款




【庭审细节】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载明系分包合同,但是实际上系将项目整体转包给了B公司,故该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均为无效合同。虽然双方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是B公司施工的工程目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有权请求工程价款的支付,根据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B公司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为2余亿元,A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1余亿元,垫付劳务班组工资费用20000000余元,代付材料费、机械租赁费30000000余元,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数额,当然应当予以返还。至于A公司主张的现场管理人员工资3500000元、融资担保费5000000余元及咨询服务费300000元,法院认为不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且该合同无效故不予以支持,管理费用因为系违法所得不予以支持,税金因为B公司未能实际开具,相应的税票系A公司开具,该部分款项应当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最终一审法院判令B公司向A公司返还款项3000万余元。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中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A公司的代理人,成功为A公司争取了其超付款项3700余万元,最大限度地避免其损失,但是工程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在建筑业领域较为普遍,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可以主张的款项进行限缩性解释,使其仅限于工程价款,而管理费通常都不被支持。我们认为,公司在承揽项目过程中应当谨慎对待转包和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在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主动避免这样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沈阳盛恒代理工程款纠纷案件,成功追回千余万元超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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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发包人C县卫生局将某医院病房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A建设集团施工,发包人C卫生局与A公司于2013年7月签订了针对某医院医技病房楼综合楼BT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价为5.2亿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工期为710天。

2014年1月28日,A公司与B建筑安装公司签订《某病房楼的劳务及分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分包给B公司施工,工程工期及工程进度款支付均参照A公司和C卫生局之间的合同约定,分包款及大宗材料等各款项支付由B公司制定通知书经A公司确认后支付,发票由A公司开具,相关税费由B公司承担,A公司按照最终与C卫生局的决算价向B公司收取管理费,同时A公司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等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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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份,A公司与B公司又签署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分包合同价款暂定为2.53亿元,以最终审计结算价为准,对A公司超付款项,B公司需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管理费为审计结算总价的2%,工程最终结算B公司应得的工程总价款=审计结算总价-管理费-工程融资款总数-融资款贷款利息-A公司代付的材料款及其他应当由B公司的付款-分摊的再担保费用。但该份合同及补充条款最后仅有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未加盖公章。

B公司于2013年7月即已经进场施工,2014年年底因为B公司严重拖欠材料商及民工工资,春节前出现大量民工闹事、围堵政府等情形,2015年3月份,B公司正式退场,将现场遗留的物资2600余项交接给A公司,由A公司自行接手完成后续的施工。

2015年年底,经过A公司初步统计,A公司为B公司垫付大量的材料款及班组劳务费等5800余万元,另外还有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工资、社保费用达350万元,开票税金5000000余元,融资担保费5000000余元及咨询服务费300000元,加上已经向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亿余元,A公司实际已经向B公司超付款项达4700余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B公司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现场遗留物资款项等3000余万元。


沈阳盛恒代理工程款纠纷案件,成功追回千余万元超付款




【庭审细节】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载明系分包合同,但是实际上系将项目整体转包给了B公司,故该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均为无效合同。虽然双方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是B公司施工的工程目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有权请求工程价款的支付,根据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B公司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为2余亿元,A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1余亿元,垫付劳务班组工资费用20000000余元,代付材料费、机械租赁费30000000余元,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数额,当然应当予以返还。至于A公司主张的现场管理人员工资3500000元、融资担保费5000000余元及咨询服务费300000元,法院认为不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且该合同无效故不予以支持,管理费用因为系违法所得不予以支持,税金因为B公司未能实际开具,相应的税票系A公司开具,该部分款项应当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最终一审法院判令B公司向A公司返还款项3000万余元。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中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A公司的代理人,成功为A公司争取了其超付款项3700余万元,最大限度地避免其损失,但是工程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在建筑业领域较为普遍,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可以主张的款项进行限缩性解释,使其仅限于工程价款,而管理费通常都不被支持。我们认为,公司在承揽项目过程中应当谨慎对待转包和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在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主动避免这样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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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发包人C县卫生局将某医院病房楼的建设工程发包给A建设集团施工,发包人C卫生局与A公司于20137月签订了针对某医院医技病房楼综合楼BT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定价为5.2亿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工期为710天。

2014128日,A公司与B建筑安装公司签订《某病房楼的劳务及分项工程分包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分包给B公司施工,工程工期及工程进度款支付均参照A公司和C卫生局之间的合同约定,分包款及大宗材料等各款项支付由B公司制定通知书经A公司确认后支付,发票由A公司开具,相关税费由B公司承担,A公司按照最终与C卫生局的决算价向B公司收取管理费,同时A公司派驻现场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等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沈阳盛恒代理工程款纠纷案件,成功追回千余万元超付款
201412月份,A公司与B公司又签署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分包合同价款暂定为2.53亿元,以最终审计结算价为准,对A公司超付款项,B公司需按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管理费为审计结算总价的2%,工程最终结算B公司应得的工程总价款=审计结算总价-管理费-工程融资款总数-融资款贷款利息-A公司代付的材料款及其他应当由B公司的付款-分摊的再担保费用。但该份合同及补充条款最后仅有双方经办人签字并未加盖公章。

B公司于20137月即已经进场施工,2014年年底因为B公司严重拖欠材料商及民工工资,春节前出现大量民工闹事、围堵政府等情形,20153月份,B公司正式退场,将现场遗留的物资2600余项交接给A公司,由A公司自行接手完成后续的施工。

2015年年底,经过A公司初步统计,A公司为B公司垫付大量的材料款及班组劳务费等5800余万元,另外还有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工资、社保费用达350万元,开票税金5000000元,融资担保费5000000元及咨询服务费300000元,加上已经向A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亿余元A公司实际已经向B公司超付款项达4700余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B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B公司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现场遗留物资款项等3000余万元。


沈阳盛恒代理工程款纠纷案件,成功追回千余万元超付款


【庭审细节】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载明系分包合同,但是实际上系将项目整体转包给了B公司,故该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均为无效合同。虽然双方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是B公司施工的工程目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有权请求工程价款的支付,根据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B公司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为2亿元,A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为1亿元,垫付劳务班组工资费用20000000元,代付材料费、机械租赁费30000000元,实际上已经超过了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数额,当然应当予以返还。至于A公司主张的现场管理人员工资3500000元、融资担保费5000000元及咨询服务费300000元,法院认为不属于工程价款的范围,且该合同无效故不予以支持,管理费用因为系违法所得不予以支持,税金因为B公司未能实际开具,相应的税票系A公司开具,该部分款项应当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最终一审法院判令B公司向A公司返还款项3000万余元。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中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A公司的代理人,成功为A公司争取了其超付款项3700余万元,最大限度地避免其损失,但是工程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在建筑业领域较为普遍,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无效情形下可以主张的款项进行限缩性解释,使其仅限于工程价款,而管理费通常都不被支持。我们认为,公司在承揽项目过程中应当谨慎对待转包和挂靠、违法分包行为,在签订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主动避免这样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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