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近期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先行判决案例
- Categories:Our Clients
- Time of issue:2021-10-19
- Views:
(Summary description)沈阳盛恒律所近期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先行判决案例
近日,盛恒律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发包人诉讼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且要求施工单位移交现场等诉请,同时申请法院对此进行先行判决,成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15日,A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将其总部生产基地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施工,项目固定总价为70000000余元,计划工期至2018年3月25日。2017年6月18日,A、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当地主管部门的备案要求,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备案合同》,但是该合同仅仅是为了备案,双方实际仍然执行6.15合同,后在2017年11月份双方签订了一份《备案合同》。2018年2月份因为B公司无力支付民工工资,组织了大批民工围堵当地政府部门,经过政府协调,A公司提前向B公司预付工程款800万元,B公司承诺如再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与A公司无关,由B公司自行解决。春节后,B公司又以材料、人工费上涨为由组织工人停工等,要求A公司增加工程价款,A公司迫于无奈,在双方履行的6.1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人工费用不调整的情形下,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再出现人工或材料价格上涨的,将相应进行调整,B公司承诺在4.19日全面复工,并承诺在10月30日全部完工。
沈阳盛恒律所近期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先行判决案例
截止2018年9月份,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000余万元,且超付工程款500万元。2018年9月20日,临近中秋节, B公司再次以欠付民工工资为由申请A公司预付工程进度款遭到拒绝,B公司在国庆节期间组织了大量民工闹事,并再次围堵市政府。经过政府协调,A、B公司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9月30日,B公司以项目不存在施工许可证等为由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用建筑垃圾封堵了项目现场大门,阻扰发包人平行分包的施工人进行施工,切断现场的电源。经过与B公司多次斡旋,仍无成效,2018年11月份,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撤销配合撤销备案等,同时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工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及修复款项、剩余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差价损失等。
沈阳盛恒律所近期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先行判决案例
【庭审细节】
庭审中,B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剩余工程量的利润等各项损失,且申请对已完工程量造价鉴定、剩余工程量利润补偿及其他一次性投入的损失等鉴定,A公司也向法院申请对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及质量问题修复方案的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分别委托了工程造价鉴定和质量鉴定,对于B公司申请的损失等鉴定未予许可。
2019年4-5月份,司法鉴定机构先后进驻项目工地现场进行勘察鉴定。2019年6月份,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移交现场和撤销备案”等进行先行判决。2019年7月19日,一审法院先行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B公司立即移交现场和施工资料,并协助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沈阳盛恒律所近期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先行判决案例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中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已经审理查明,且B单位已经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又向法院申请了退场损失等,现场脚手架、设备等均已撤场,也已经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的施工合同,无论是造价鉴定机构还是质量鉴定机构均已经勘查了现场,相应证据均已固定,虽然B公司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并代表施工单位可以强占工地,项目停工达一年时间,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巨大,此种情形下,双方也均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合理,这也给了这种靠强占工地、恶意组织民工闹事等施工企业当头一棒!
沈阳近期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先行判决案例
(Summary description)沈阳盛恒律所近期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先行判决案例
近日,盛恒律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发包人诉讼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且要求施工单位移交现场等诉请,同时申请法院对此进行先行判决,成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15日,A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将其总部生产基地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施工,项目固定总价为70000000余元,计划工期至2018年3月25日。2017年6月18日,A、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当地主管部门的备案要求,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备案合同》,但是该合同仅仅是为了备案,双方实际仍然执行6.15合同,后在2017年11月份双方签订了一份《备案合同》。2018年2月份因为B公司无力支付民工工资,组织了大批民工围堵当地政府部门,经过政府协调,A公司提前向B公司预付工程款800万元,B公司承诺如再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与A公司无关,由B公司自行解决。春节后,B公司又以材料、人工费上涨为由组织工人停工等,要求A公司增加工程价款,A公司迫于无奈,在双方履行的6.1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人工费用不调整的情形下,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再出现人工或材料价格上涨的,将相应进行调整,B公司承诺在4.19日全面复工,并承诺在10月30日全部完工。
沈阳盛恒律所近期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先行判决案例
截止2018年9月份,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000余万元,且超付工程款500万元。2018年9月20日,临近中秋节, B公司再次以欠付民工工资为由申请A公司预付工程进度款遭到拒绝,B公司在国庆节期间组织了大量民工闹事,并再次围堵市政府。经过政府协调,A、B公司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9月30日,B公司以项目不存在施工许可证等为由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用建筑垃圾封堵了项目现场大门,阻扰发包人平行分包的施工人进行施工,切断现场的电源。经过与B公司多次斡旋,仍无成效,2018年11月份,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撤销配合撤销备案等,同时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工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及修复款项、剩余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差价损失等。
沈阳盛恒律所近期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先行判决案例
【庭审细节】
庭审中,B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剩余工程量的利润等各项损失,且申请对已完工程量造价鉴定、剩余工程量利润补偿及其他一次性投入的损失等鉴定,A公司也向法院申请对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及质量问题修复方案的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分别委托了工程造价鉴定和质量鉴定,对于B公司申请的损失等鉴定未予许可。
2019年4-5月份,司法鉴定机构先后进驻项目工地现场进行勘察鉴定。2019年6月份,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移交现场和撤销备案”等进行先行判决。2019年7月19日,一审法院先行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B公司立即移交现场和施工资料,并协助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沈阳盛恒律所近期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领域的先行判决案例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中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已经审理查明,且B单位已经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又向法院申请了退场损失等,现场脚手架、设备等均已撤场,也已经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的施工合同,无论是造价鉴定机构还是质量鉴定机构均已经勘查了现场,相应证据均已固定,虽然B公司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并代表施工单位可以强占工地,项目停工达一年时间,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巨大,此种情形下,双方也均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合理,这也给了这种靠强占工地、恶意组织民工闹事等施工企业当头一棒!
- Categories:Our Clients
- Time of issue:2021-10-19
- Views:
近日,盛恒律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发包人诉讼解除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并且要求施工单位移交现场等诉请,同时申请法院对此进行先行判决,成功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15日,A公司与B建筑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将其总部生产基地项目直接发包给B公司施工,项目固定总价为70000000余元,计划工期至2018年3月25日。2017年6月18日,A、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因当地主管部门的备案要求,双方需要签订一份《备案合同》,但是该合同仅仅是为了备案,双方实际仍然执行6.15合同,后在2017年11月份双方签订了一份《备案合同》。2018年2月份因为B公司无力支付民工工资,组织了大批民工围堵当地政府部门,经过政府协调,A公司提前向B公司预付工程款800万元,B公司承诺如再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与A公司无关,由B公司自行解决。春节后,B公司又以材料、人工费上涨为由组织工人停工等,要求A公司增加工程价款,A公司迫于无奈,在双方履行的6.15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人工费用不调整的情形下,与B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再出现人工或材料价格上涨的,将相应进行调整,B公司承诺在4.19日全面复工,并承诺在10月30日全部完工。
截止2018年9月份,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工程价款3000余万元,且超付工程款500万元。2018年9月20日,临近中秋节, B公司再次以欠付民工工资为由申请A公司预付工程进度款遭到拒绝,B公司在国庆节期间组织了大量民工闹事,并再次围堵市政府。经过政府协调,A、B公司无法达成一致。2018年9月30日,B公司以项目不存在施工许可证等为由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且用建筑垃圾封堵了项目现场大门,阻扰发包人平行分包的施工人进行施工,切断现场的电源。经过与B公司多次斡旋,仍无成效,2018年11月份,A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撤销配合撤销备案等,同时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工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及修复款项、剩余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差价损失等。
【庭审细节】
庭审中,B公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窝工损失、剩余工程量的利润等各项损失,且申请对已完工程量造价鉴定、剩余工程量利润补偿及其他一次性投入的损失等鉴定,A公司也向法院申请对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及质量问题修复方案的司法鉴定,一审法院经审理,分别委托了工程造价鉴定和质量鉴定,对于B公司申请的损失等鉴定未予许可。
2019年4-5月份,司法鉴定机构先后进驻项目工地现场进行勘察鉴定。2019年6月份,A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解除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移交现场和撤销备案”等进行先行判决。2019年7月19日,一审法院先行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B公司立即移交现场和施工资料,并协助办理备案撤销手续。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本案中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已经审理查明,且B单位已经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又向法院申请了退场损失等,现场脚手架、设备等均已撤场,也已经以其行为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双方的施工合同,无论是造价鉴定机构还是质量鉴定机构均已经勘查了现场,相应证据均已固定,虽然B公司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并代表施工单位可以强占工地,项目停工达一年时间,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巨大,此种情形下,双方也均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合理,这也给了这种靠强占工地、恶意组织民工闹事等施工企业当头一棒!
Scan the QR code to read on your phone
Shengheng News
Shengheng's lawyers gave themed lecture of "Civil Code" to residents in Guanghui Sub-district.
Shengheng puts great emphasis on the expansion of legal service network in China: Shengheng (Xi'an) Law Firm is officially opened!
Shengheng Law Firm held a conference to study "Special Plan for Addressing Prominent Problems of Lawyers' Industry of Shenyang".
底部简介
Established in 1999, Shengheng Law Firm has its development headquarters in Shenyang, China, business headquarters in Shanghai, China, and European headquarters in Frankfurt, Germany. Now it has 22 wholly-owned branch offices, with full business coverage across China and the world. Throughout over 20 years of development, Shengheng has become a globalized law firm with worldwide business, large scale, well-known brand, and high-level information technological base.
CONTACT
底部电话
Tel.:400-6180400
底部地址
Address: 62F, Forum 66 Office Building, No. 1 Youth Avenue, Shenhe District, Shenyang.
底部邮箱
E-mail:shengheng_hr@163.com
底部二维码
© 2021 LIAONING SHENGHENG LAW FIRM 辽ICP备13000363号 Powered by 300.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