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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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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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沈阳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二)
2.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权利义务关系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虽无直接合同关系,但由于实际施工人替代承包人切实履行了其与发包人之间承包合同所涉工程的建设施工义务,故而依法取得了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对价的权利。该事实的存在并不会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而有所改变,即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给付的依据不曾改变。而且,仲裁协议的存在系发包人与承包人合意排除法院管辖,非因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因此限制或排除合同外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依法所享权利的行使,即使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确实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亦不能据此阻却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权利的行使。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
沈阳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二)
3.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避免法律空置的必然结果
首先,为打通保护实际施工人之合法权益的通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在已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制度设计予以细化。若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阻却事由,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不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不会受理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的仲裁申请,将会造成法律中有关“突破合同相对性”特殊规定的空置、实际施工人权利落空,必将给弱势群体造成不正当的利益损失。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
沈阳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二)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目的是防止无端加重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在《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欠付责任是否以债权到期为限?》一文中盛恒已经论述,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责任应当以债权到期为限,即便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也不会加重发包人的责任。
最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所涉标的额巨大,发包人利益与此联系最为密切,若积极解决纠纷,会加快发包人从相应诉讼中脱身,使得已竣工项目能够尽早投入使用,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并避免给发包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诉累。
沈阳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二)
三、盛恒总结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虽暂无定论,但是从公平分配各方权利义务、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盛恒认为,无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实际施工人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款的给付,并不应受仲裁条款的限制。
盛恒律所温馨提示:盛恒律师事务所始终以成为“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全球金融行业最佳服务商”,成为持续发展的“百年律所”,与合作者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为愿景,布局全国、辐射全球,让更多客户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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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权利义务关系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虽无直接合同关系,但由于实际施工人替代承包人切实履行了其与发包人之间承包合同所涉工程的建设施工义务,故而依法取得了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对价的权利。该事实的存在并不会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而有所改变,即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给付的依据不曾改变。而且,仲裁协议的存在系发包人与承包人合意排除法院管辖,非因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因此限制或排除合同外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依法所享权利的行使,即使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确实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亦不能据此阻却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权利的行使。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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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避免法律空置的必然结果
首先,为打通保护实际施工人之合法权益的通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在已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制度设计予以细化。若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阻却事由,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不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不会受理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的仲裁申请,将会造成法律中有关“突破合同相对性”特殊规定的空置、实际施工人权利落空,必将给弱势群体造成不正当的利益损失。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
沈阳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二)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目的是防止无端加重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在《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欠付责任是否以债权到期为限?》一文中盛恒已经论述,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责任应当以债权到期为限,即便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也不会加重发包人的责任。
最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所涉标的额巨大,发包人利益与此联系最为密切,若积极解决纠纷,会加快发包人从相应诉讼中脱身,使得已竣工项目能够尽早投入使用,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并避免给发包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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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盛恒总结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虽暂无定论,但是从公平分配各方权利义务、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盛恒认为,无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实际施工人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款的给付,并不应受仲裁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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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权利义务关系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虽无直接合同关系,但由于实际施工人替代承包人切实履行了其与发包人之间承包合同所涉工程的建设施工义务,故而依法取得了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对价的权利。该事实的存在并不会因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而有所改变,即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给付的依据不曾改变。而且,仲裁协议的存在系发包人与承包人合意排除法院管辖,非因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因此限制或排除合同外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依法所享权利的行使,即使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确实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亦不能据此阻却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这一权利的行使。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
沈阳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二)
3.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避免法律空置的必然结果
首先,为打通保护实际施工人之合法权益的通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在已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制度设计予以细化。若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阻却事由,在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不存在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不会受理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的仲裁申请,将会造成法律中有关“突破合同相对性”特殊规定的空置、实际施工人权利落空,必将给弱势群体造成不正当的利益损失。
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
沈阳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二)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目的是防止无端加重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仅在欠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数额内承担责任。在《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欠付责任是否以债权到期为限?》一文中盛恒已经论述,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欠付责任应当以债权到期为限,即便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也不会加重发包人的责任。
最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所涉标的额巨大,发包人利益与此联系最为密切,若积极解决纠纷,会加快发包人从相应诉讼中脱身,使得已竣工项目能够尽早投入使用,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并避免给发包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诉累。
沈阳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承包双方仲裁协议的约束?(二)
三、盛恒总结
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否受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仲裁协议的约束虽暂无定论,但是从公平分配各方权利义务、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盛恒认为,无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实际施工人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相应工程款的给付,并不应受仲裁条款的限制。
盛恒律所温馨提示:盛恒律师事务所始终以成为“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全球金融行业最佳服务商”,成为持续发展的“百年律所”,与合作者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为愿景,布局全国、辐射全球,让更多客户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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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heng's lawyers gave themed lecture of "Civil Code" to residents in Guanghui Sub-district.
Shengheng puts great emphasis on the expansion of legal service network in China: Shengheng (Xi'an) Law Firm is officially opened!
Shengheng Law Firm held a conference to study "Special Plan for Addressing Prominent Problems of Lawyers' Industry of Shen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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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ablished in 1999, Shengheng Law Firm has its development headquarters in Shenyang, China, business headquarters in Shanghai, China, and European headquarters in Frankfurt, Germany. Now it has 22 wholly-owned branch offices, with full business coverage across China and the world. Throughout over 20 years of development, Shengheng has become a globalized law firm with worldwide business, large scale, well-known brand, and high-level information technological 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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