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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 Categories:Our Clients
  • Time of issue: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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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在实践中存在保证金、保修金或质保金等多种形式的用语,产生各种保证金混用、缺陷责任与保修义务混同的后果,这也直接影响到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认定问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盛恒律所解读】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法律性质的解读
工程质量保证金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竣工后的缺陷责任期内产生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因此其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约定,但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功能上看,宜将其界定为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金钱担保。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解读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要把握三个关键:
一是保证金具有约定性。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合同双方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担保方式,保证金制度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对象、期限、返还等事项由双方合理约定。
二是保证金具有单向性。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所负担的金钱担保,发包人则没有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发生质量缺陷问题,发包人有权主张承包人的缺陷责任,并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三是保证金仅存在于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期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因维修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便不再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所担保的范畴。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规则
在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之前,首先要厘清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即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证金对由承包人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发挥担保功能,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因此,在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时,应当以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为基本判断依据。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一)当事人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遵从约定
(二)一般情形下,当事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2年缺陷责任期的规定
(三)但若因发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特别计算返还期限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免除了工程的保修义务,无论有无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承包人都应当承担法定或约定的工程保修义务,二者不可混同。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Summary description)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在实践中存在保证金、保修金或质保金等多种形式的用语,产生各种保证金混用、缺陷责任与保修义务混同的后果,这也直接影响到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认定问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盛恒律所解读】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法律性质的解读
工程质量保证金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竣工后的缺陷责任期内产生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因此其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约定,但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功能上看,宜将其界定为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金钱担保。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解读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要把握三个关键:
一是保证金具有约定性。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合同双方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担保方式,保证金制度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对象、期限、返还等事项由双方合理约定。
二是保证金具有单向性。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所负担的金钱担保,发包人则没有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发生质量缺陷问题,发包人有权主张承包人的缺陷责任,并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三是保证金仅存在于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期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因维修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便不再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所担保的范畴。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规则
在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之前,首先要厘清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即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证金对由承包人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发挥担保功能,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因此,在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时,应当以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为基本判断依据。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一)当事人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遵从约定
(二)一般情形下,当事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2年缺陷责任期的规定
(三)但若因发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特别计算返还期限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免除了工程的保修义务,无论有无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承包人都应当承担法定或约定的工程保修义务,二者不可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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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的资金。在实践中存在保证金、保修金或质保金等多种形式的用语,产生各种保证金混用、缺陷责任与保修义务混同的后果,这也直接影响到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认定问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盛恒律所解读】  
 一、工程质量保证金法律性质的解读
工程质量保证金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竣工后的缺陷责任期内产生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因此其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约定,但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功能上看,宜将其界定为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的金钱担保。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解读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要把握三个关键:
一是保证金具有约定性。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合同双方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的担保方式,保证金制度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担保对象、期限、返还等事项由双方合理约定。
二是保证金具有单向性。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所负担的金钱担保,发包人则没有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发生质量缺陷问题,发包人有权主张承包人的缺陷责任,并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三是保证金仅存在于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期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后,因维修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便不再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所担保的范畴。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规则
在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之前,首先要厘清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即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质量保证金对由承包人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发挥担保功能,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因此,在确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时,应当以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为基本判断依据。

沈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返还期限如何认定
(一)当事人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遵从约定
(二)一般情形下,当事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的,应当适用2年缺陷责任期的规定
(三)但若因发包人原因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特别计算返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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