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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存在两份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

沈阳存在两份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

  • Categories:Our Clients
  • Time of issue: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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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沈阳存在两份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业主方拖延审计能否计算利息

实践中,对于非强制招投标的项目,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通常会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施工合同的价款、工期、违约金等均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哪份合同作为计价依据?在施工单位已经按照约定将结算资料上报业主方,业主方迟迟不予审计结算,能否确定合理的审计时间?能否向其主张相应的利息?
【案情回顾】
某施工单位A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B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开发的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A施工,工期为60天,工程价款为1200万,以固定综合单价为计价方式,总价按实结算,A公司需按照工程款的3.5%向B公司支付工程管理费、水电费及配合费等。A公司进场施工后,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已经提交备案,并以有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中并未约定需扣减工程管理费、水电费和配合费等,同时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30日内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款)的80%,审计结束后1年内付至最终审计价的95%,剩余5%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24个月)后15日内付清,进度款逾期支付的30日内不计息。工程于2013年12月1日开工,2014年10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2月24日A公司将工程的结算书和竣工图一并交给B公司,但是截至2017年8月份,B公司仍未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故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给付工程款450余万元。同时B公司诉请要求A公司承担工期、质量违约金和损失300余万元。

沈阳存在两份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业主方拖延审计能否计算利息
【庭审细节】
1、本案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B公司认为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为准,本项目在施工进场后才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因此认为备案的合同无效。而A公司认为因为本案工程经过招投标,双方存在两份协议,且备案的施工合同与此前的施工协议存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且双方实际履行的也是备案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作为本案工程价款的计价依据。

 

沈阳存在两份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业主方拖延审计能否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B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是施工协议,而非备案的施工合同,同时本案项目并不属于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B公司是通过网络邀标的方式确定由A公司施工,且将合同予以备案,B公司也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和事实,另该备案合同也在施工协议之后,可以视为对原先施工协议的变更。故法院最终采纳了A公司的观点,认定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备案合同计算工程价款。
 2、A公司主张从竣工结算资料、竣工图等移交给B公司之后30天后计算工程价款利息能否支持?
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刚竣工验收后不久即将竣工结算资料等交付给开发单位,但是业主方却迟迟不予审计结算,数次以竣工结算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等为由拖延,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移交资料后,B公司迟迟不予审计结算,甚至质保期已经超过仍未结算。故法院根据A公司的主张,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认为本案工程所涉价款,按照通常的审计时间应当是30天,故认可A公司的此项主张,支持该部分利息,以示对拖延审计结算违约的惩罚。

沈阳存在两份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业主方拖延审计能否计算利息

3、本案中B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一开始,B公司提出质量和工期违约金和损失的主张在工程款案件中予以抗辩,以期降低工程款的金额,并非基于质量不符合约定降低工程条款的要求,故不能进行抗辩而符合“独立”诉请的情形,但是B公司截止一审辩论结束前仍然没有提出反诉,故法院自本案中未予以审理,要求其另行提起诉讼。
【盛恒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当中我方代理的原告A公司的诉请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其中还涉及到工程款案件中的已付款问题、利息能否全额主张问题及对B公司的反诉请求具体审理实务中将如何认定等疑难复杂问题,我们将在下篇文章中予以反馈,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按照何种计算直接关系到工程款的多少,在施工单位存在疑虑的情形下,建议多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做好前期的预防措施和证据搜集等工作。

沈阳存在两份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

(Summary description)沈阳存在两份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业主方拖延审计能否计算利息

实践中,对于非强制招投标的项目,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通常会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施工合同的价款、工期、违约金等均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哪份合同作为计价依据?在施工单位已经按照约定将结算资料上报业主方,业主方迟迟不予审计结算,能否确定合理的审计时间?能否向其主张相应的利息?
【案情回顾】
某施工单位A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B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开发的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A施工,工期为60天,工程价款为1200万,以固定综合单价为计价方式,总价按实结算,A公司需按照工程款的3.5%向B公司支付工程管理费、水电费及配合费等。A公司进场施工后,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已经提交备案,并以有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中并未约定需扣减工程管理费、水电费和配合费等,同时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30日内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款)的80%,审计结束后1年内付至最终审计价的95%,剩余5%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24个月)后15日内付清,进度款逾期支付的30日内不计息。工程于2013年12月1日开工,2014年10月28日竣工验收合格,2014年12月24日A公司将工程的结算书和竣工图一并交给B公司,但是截至2017年8月份,B公司仍未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故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给付工程款450余万元。同时B公司诉请要求A公司承担工期、质量违约金和损失300余万元。

沈阳存在两份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业主方拖延审计能否计算利息
【庭审细节】
1、本案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B公司认为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为准,本项目在施工进场后才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因此认为备案的合同无效。而A公司认为因为本案工程经过招投标,双方存在两份协议,且备案的施工合同与此前的施工协议存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且双方实际履行的也是备案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作为本案工程价款的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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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B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是施工协议,而非备案的施工合同,同时本案项目并不属于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B公司是通过网络邀标的方式确定由A公司施工,且将合同予以备案,B公司也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和事实,另该备案合同也在施工协议之后,可以视为对原先施工协议的变更。故法院最终采纳了A公司的观点,认定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备案合同计算工程价款。
 2、A公司主张从竣工结算资料、竣工图等移交给B公司之后30天后计算工程价款利息能否支持?
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刚竣工验收后不久即将竣工结算资料等交付给开发单位,但是业主方却迟迟不予审计结算,数次以竣工结算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等为由拖延,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移交资料后,B公司迟迟不予审计结算,甚至质保期已经超过仍未结算。故法院根据A公司的主张,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认为本案工程所涉价款,按照通常的审计时间应当是30天,故认可A公司的此项主张,支持该部分利息,以示对拖延审计结算违约的惩罚。

沈阳存在两份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业主方拖延审计能否计算利息

3、本案中B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一开始,B公司提出质量和工期违约金和损失的主张在工程款案件中予以抗辩,以期降低工程款的金额,并非基于质量不符合约定降低工程条款的要求,故不能进行抗辩而符合“独立”诉请的情形,但是B公司截止一审辩论结束前仍然没有提出反诉,故法院自本案中未予以审理,要求其另行提起诉讼。
【盛恒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当中我方代理的原告A公司的诉请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其中还涉及到工程款案件中的已付款问题、利息能否全额主张问题及对B公司的反诉请求具体审理实务中将如何认定等疑难复杂问题,我们将在下篇文章中予以反馈,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按照何种计算直接关系到工程款的多少,在施工单位存在疑虑的情形下,建议多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做好前期的预防措施和证据搜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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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非强制招投标的项目,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通常会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施工合同的价款、工期、违约金等均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哪份合同作为计价依据?在施工单位已经按照约定将结算资料上报业主方,业主方迟迟不予审计结算,能否确定合理的审计时间?能否向其主张相应的利息?
【案情回顾】
某施工单位A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B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B公司将其开发的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A施工,工期为60天,工程价款为1200万,以固定综合单价为计价方式,总价按实结算,A公司需按照工程款的3.5%B公司支付工程管理费、水电费及配合费等。A公司进场施工后,双方又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经过招投标程序已经提交备案,并以有具体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中并未约定需扣减工程管理费、水电费和配合费等,同时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30日内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款)的80%,审计结束后1年内付至最终审计价的95%,剩余5%质保金质保期满2年(24个月)后15日内付清,进度款逾期支付的30日内不计息。工程于2013121日开工,20141028日竣工验收合格,20141224A公司将工程的结算书和竣工图一并交给B公司,但是截至20178月份,B公司仍未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故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给付工程款450余万元。同时B公司诉请要求A公司承担工期、质量违约金和损失300余万元。

沈阳存在两份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业主方拖延审计能否计算利息
【庭审细节】
1、本案工程价款的计价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B公司认为应当以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为准,本项目在施工进场后才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串通招投标行为,因此认为备案的合同无效。而A公司认为因为本案工程经过招投标,双方存在两份协议,且备案的施工合同与此前的施工协议存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且双方实际履行的也是备案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备案的合同作为本案工程价款的计价依据。

 

沈阳存在两份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业主方拖延审计能否计算利息


法院认为B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是施工协议,而非备案的施工合同,同时本案项目并不属于必须公开招投标的项目,B公司是通过网络邀标的方式确定由A公司施工,且将合同予以备案,B公司也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和事实,另该备案合同也在施工协议之后,可以视为对原先施工协议的变更。故法院最终采纳了A公司的观点,认定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备案合同计算工程价款。
 2A公司主张从竣工结算资料、竣工图等移交给B公司之后30天后计算工程价款利息能否支持?
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项目,施工单位在刚竣工验收后不久即将竣工结算资料等交付给开发单位,但是业主方却迟迟不予审计结算,数次以竣工结算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等为由拖延,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移交资料后,B公司迟迟不予审计结算,甚至质保期已经超过仍未结算。故法院根据A公司的主张,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认为本案工程所涉价款,按照通常的审计时间应当是30天,故认可A公司的此项主张,支持该部分利息,以示对拖延审计结算违约的惩罚。

沈阳存在两份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以哪一份为准?业主方拖延审计能否计算利息

3、本案中B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一开始,B公司提出质量和工期违约金和损失的主张在工程款案件中予以抗辩,以期降低工程款的金额,并非基于质量不符合约定降低工程条款的要求,故不能进行抗辩而符合独立诉请的情形,但是B公司截止一审辩论结束前仍然没有提出反诉,故法院自本案中未予以审理,要求其另行提起诉讼。
盛恒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当中我方代理的原告A公司的诉请基本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其中还涉及到工程款案件中的已付款问题、利息能否全额主张问题及对B公司的反诉请求具体审理实务中将如何认定等疑难复杂问题,我们将在下篇文章中予以反馈,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按照何种计算直接关系到工程款的多少,在施工单位存在疑虑的情形下,建议多向律师进行咨询并做好前期的预防措施和证据搜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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