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危房”拆除三大违法细节,你也在经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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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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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沈阳“危房”拆除三大违法细节,你也在经历吗?
近来,以“危房”为由进行拆除,成为圣运律师争取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常见情况。很多拆迁户存在疑虑,“危房”的认定早不来、晚不来,偏偏在自己的房子要被征收的时候作出了,是不是只能等着被拆除,没有其他的办法了呢?
盛恒律师事务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拆迁案例为大家普法。
沈阳“危房”拆除三大违法细节,你也在经历吗?
【基本案情】
2010年,某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某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某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就补偿问题,迟迟未与拆迁方达成一致。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某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并将其张贴于涉案房屋外墙(但事后查明,涉案房屋处于无人居住状态)。4月28日,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王某某等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危房”拆除三大违法细节,你也在经历吗?
【律师解读】
以上案例反映的问题比较典型,王某某等人的争取合法权益能否成功,有三个法律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在拆迁过程中,能否任意启动危房鉴定程序?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这也意味着,拆迁方无法直接启动危房鉴定程序。当申请主体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被拆迁房屋成为“危房”,是否还要遵循征收程序?
“危房”不是违法建筑,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将其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因此,一旦进入征收程序,即便被认定为“危房”,也应当给予补偿,对其实施拆迁,应当按照征收程序进行,先补偿,后拆迁。
第三,将决定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是否保障了拆迁户的知情权?
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因此,作出相关决定后,采取有效的送达方式,确保相对人了解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至关重要。本案中,区住建局将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在有其他方式送达行政文书的情况下,采取了留置送达方式,明显侵害了王某某等人的知情权。
最终,法院正是从以上三个方面判定区住建局拆除违法,撤销了其紧急避险决定。
沈阳“危房”拆除三大违法细节,你也在经历吗?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除了“危房”拆除,拆迁方还可能有一些其他的套路。拆迁户要明确,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征收程序,明确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征收原则。如果自己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补偿问题没解决的情况下,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拆除房屋,都可能是违法行为。拆迁户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积极争取合法权益!
沈阳“危房”拆除三大违法细节,你也在经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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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以“危房”为由进行拆除,成为圣运律师争取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常见情况。很多拆迁户存在疑虑,“危房”的认定早不来、晚不来,偏偏在自己的房子要被征收的时候作出了,是不是只能等着被拆除,没有其他的办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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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危房”拆除三大违法细节,你也在经历吗?
【基本案情】
2010年,某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某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某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就补偿问题,迟迟未与拆迁方达成一致。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某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并将其张贴于涉案房屋外墙(但事后查明,涉案房屋处于无人居住状态)。4月28日,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王某某等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危房”拆除三大违法细节,你也在经历吗?
【律师解读】
以上案例反映的问题比较典型,王某某等人的争取合法权益能否成功,有三个法律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在拆迁过程中,能否任意启动危房鉴定程序?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这也意味着,拆迁方无法直接启动危房鉴定程序。当申请主体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被拆迁房屋成为“危房”,是否还要遵循征收程序?
“危房”不是违法建筑,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将其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因此,一旦进入征收程序,即便被认定为“危房”,也应当给予补偿,对其实施拆迁,应当按照征收程序进行,先补偿,后拆迁。
第三,将决定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是否保障了拆迁户的知情权?
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因此,作出相关决定后,采取有效的送达方式,确保相对人了解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至关重要。本案中,区住建局将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在有其他方式送达行政文书的情况下,采取了留置送达方式,明显侵害了王某某等人的知情权。
最终,法院正是从以上三个方面判定区住建局拆除违法,撤销了其紧急避险决定。
沈阳“危房”拆除三大违法细节,你也在经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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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危房”拆除,拆迁方还可能有一些其他的套路。拆迁户要明确,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征收程序,明确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征收原则。如果自己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补偿问题没解决的情况下,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拆除房屋,都可能是违法行为。拆迁户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积极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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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恒律师事务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拆迁案例为大家普法。
【基本案情】
2010年,某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某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某某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就补偿问题,迟迟未与拆迁方达成一致。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某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同年4月23日,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并将其张贴于涉案房屋外墙(但事后查明,涉案房屋处于无人居住状态)。4月28日,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王某某等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危房”拆除三大违法细节,你也在经历吗?
【律师解读】
以上案例反映的问题比较典型,王某某等人的争取合法权益能否成功,有三个法律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在拆迁过程中,能否任意启动危房鉴定程序?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这也意味着,拆迁方无法直接启动危房鉴定程序。当申请主体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具有合法性。
第二,被拆迁房屋成为“危房”,是否还要遵循征收程序?
“危房”不是违法建筑,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将其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因此,一旦进入征收程序,即便被认定为“危房”,也应当给予补偿,对其实施拆迁,应当按照征收程序进行,先补偿,后拆迁。
第三,将决定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是否保障了拆迁户的知情权?
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这是程序正义的要求。因此,作出相关决定后,采取有效的送达方式,确保相对人了解该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至关重要。本案中,区住建局将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在有其他方式送达行政文书的情况下,采取了留置送达方式,明显侵害了王某某等人的知情权。
最终,法院正是从以上三个方面判定区住建局拆除违法,撤销了其紧急避险决定。
沈阳“危房”拆除三大违法细节,你也在经历吗?
【盛恒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除了“危房”拆除,拆迁方还可能有一些其他的套路。拆迁户要明确,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征收程序,明确了先补偿、后拆迁的征收原则。如果自己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在补偿问题没解决的情况下,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拆除房屋,都可能是违法行为。拆迁户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积极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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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heng News

Shengheng's lawyers gave themed lecture of "Civil Code" to residents in Guanghui Sub-district.

Shengheng puts great emphasis on the expansion of legal service network in China: Shengheng (Xi'an) Law Firm is officially opened!

Shengheng Law Firm held a conference to study "Special Plan for Addressing Prominent Problems of Lawyers' Industry of Shen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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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ablished in 1999, Shengheng Law Firm has its development headquarters in Shenyang, China, business headquarters in Shanghai, China, and European headquarters in Frankfurt, Germany. Now it has 22 wholly-owned branch offices, with full business coverage across China and the world. Throughout over 20 years of development, Shengheng has become a globalized law firm with worldwide business, large scale, well-known brand, and high-level information technological 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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